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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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决定书 (贺市监罚字〔2020〕6号)
2020年03月19日 10:15

当事人: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CKDL17

住所: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鹅塘村

法定代表人:叶*雄

身份证号码:4525**********14

联系电话:138********0

联系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我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发现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假冒股东签名骗取变更登记,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0年3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08月27日注册成立,至2019年8月11日,经过多次股权变更后,黄永平占有当事人5%的股权、韩萍占有当事人5%的股权,叶星星占有当事人90%的股权。

2019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免职书》、《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再次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将黄永平的5%股权和韩萍的5%股权转让至叶寿金名下。变更登记后,叶寿金占有当事人10%的股权,叶星星占有当事人90%的股权。

此次变更登记为当事人在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取得股东黄永平、韩萍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授意他人在《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假冒股东“韩萍”、“黄永平”签名,对股东黄永平、韩萍的股权进行了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和资格;

3.当事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免职书》、《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韩萍)、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黄永平)和《贺州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实。

4.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提供的《黄永平笔录》4份、《陆文雯笔录》2份、《韩萍笔录》1份,我局对受委托人陆文雯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股东黄永平、韩萍未授权任何人在当事人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上签字,也不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的事实。

5.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提供的《陆文雯笔录》2份、《邵君礼笔录》1份、《胡谔笔录》1份,我局对受委托人陆文雯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授意他人假冒股东黄永平、韩萍签名,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事实。

2020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英国立博公司,英国立博集团处罚听证告知书》(贺市监听告字〔2020〕7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也不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未召开股东会、未取得股东黄永平、韩萍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假冒股东黄永平、韩萍签名,提交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和《公司章程》取得股权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情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19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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