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工作指南.doc